各相关学院、各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
为加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陕发改高技〔2022〕1862号)有关规定,省发改委将组织开展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已组建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纳入评价范围,评价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材料编制。请各相关学院及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按照《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期内工作总结》、《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评价数据证明材料》以及《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业发展报告》。其中,《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业发展报告》中需体现工程中心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工程中心开展或参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离岸孵化、飞地转化、合作交流、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方面工作措施、成效以及典型案例,作为本次评价的重点内容。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要实事求是,认真编写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出具真实性说明。
三、材料报送。请各工程中心于2022年11月1日前将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材料初稿一式一份提交至科技处基地部(行政楼315东),2022年11月4日前将终稿及一式三份以书面形式报送科技处基地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四、评价和结果公布。省发改委将依据《管理办法》组织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经综合研究后,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五、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将撤销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格。
联系人:高艺源 电话:029-82201802
附件:1、《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期内工作总结》
2、《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
3、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4、参加评价的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科 技 处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