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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5:54 作者:人文社科中心 点击量:


各相关学院:

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开始申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重点资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支持深入市、县基层,深入农村,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活动;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国际交往活动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活动;围绕戏曲珍稀濒危剧种传承发展开展的演出、演播活动;省级以上国有文艺院团与基层文艺院团联合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活动。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演出、展览和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演出展览演播、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三、申请额度

1.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在国(境)内实施的项目,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成本预算额度50%的匹配资助;在国(境)外实施的项目,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成本预算额度30%的匹配资助。

3.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1.对在国(境)内外实施的演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对在国(境)内外实施的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展出补助、策展费、布(撤)展费、运输费、差旅费、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对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费、内容采集制作费、运营推广及维护费和差旅费等。

2.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1.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演出展览演播承接方签署的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2.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3.申报美术作品展览项目,遴选的作品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创作。

4.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演播内容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

5.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6.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且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该类型资助项目。

六、申报程序

1.各学院于2021年8月26日前将拟申报名单提交至人文社科中心。

2.申请人自2021年8月27日至9月10日,至人文社科中心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纸材料。

七、申报材料

1.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8年7月15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3.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演出展览演播的剧场、展馆或内容制作单位签署的协议。

4.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5.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展览项目须提交全部参展作品的图片,演播项目须提交部分播出内容视频。

7.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八、监督验收

1.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2.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联系人:陈晓

电话:029-82203355

邮箱:rwskzx@xauat.edu.cn


附件:

1.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开支限额标准


人文社科中心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