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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64号)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10:08 作者:项目部 点击量:

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0年开展对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6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7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注意事项 

1.“应退结余资金数”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每年12月中下旬为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时间,期间暂停报账,请合理安排经费报账时间,务必于暂停报账前完成报销手续。 

2.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4.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5.有2016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6.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请各相关学院、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加快结余资金执行进度,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益,届时仍有结余的将全额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三、联系方式

基金委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7229/7225/9112/6760

信息中心:010-62317474

校科技处项目部

联系人:陈瑜思  联系电话:822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