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20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鼓励创新、严守规矩、统筹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所有教职工、大学生及其他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平台、人才称号等的申报、受理、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推行科研承诺制度实施、推进科研评价体系改革、参与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和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博士后科研诚信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科研诚信纳入人员引进、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业务能力培训等工作中。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双创办等部门加强对研究生导师、大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规范其科研行为。
第六条 学校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人员需做出科研诚信承诺,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下同)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须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与教育预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通过提醒谈话等方式及时纠正。
第八条 学院应通过岗位职责、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将科研诚信纳入考核体系中。加强科研成果管理,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本单位公布的科研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九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组成员、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树立底线思维,遵守科研活动规范,严守科研伦理,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在科研工作中按照要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在从事评审、咨询等工作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服务、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称等;
(五)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六)违反有关规定,重复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七)违反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违反知识产权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科研成果,将职务科研成果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类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处、申诉等,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暂缓授予学位。
(二)情节严重的,取消5年内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评比表彰、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等资格;5年内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本条所列各项资格及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同时取消其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人才称号、科研奖励、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涉及校外的,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后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对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校内通报。
第十九条 对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在1年内职称晋升、评比表彰以及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具体由相关部门、所在学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已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上级管理部门制度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学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