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科研经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有关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
二、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仪器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 试剂材料采购、科研合作与协作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以及利用科研经费设置“小金库” 、账外账或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行为。
三、虚开发票、使用虚假票据、故意拆分发票审批或报销,规避财务相关规定,同一商户连号发票分次分月分项报销,故意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的行为。
四、违规转拨项目经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
五、违规购买与科研项目(课题)无关的仪器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材料等,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据为己有,以及擅自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转让、出租(出借)、变卖等行为。
五、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科研采购时,违反采购程序规定,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搞不正当交易。
六、违规列支会议费,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 区召开会议,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支出,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行为。
七、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
八、违规列支差旅费。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假出行;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九、违规向与科研项目(课题)无关的人员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行为套取资金。
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个人家庭生活用品、手机、眼镜、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报销各种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与科研无关的罚款、捐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十一、其他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行为。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