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开始申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重点资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国际交往活动,围绕国家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深入市、县基层,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省级以上国有文艺院团与基层文艺院团联合开展的优秀作品演出活动;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在结项验收后继续进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艺术质量有明显提升,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作品的演出活动。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等在国内外的演出、展览。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作品的演出展览、纪念活动、节庆赛事等;不资助古代艺术品(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展示的项目。
三、申请额度
1.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2.在国内实施的项目,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成本预算额度50%的匹配资助;在国外实施的项目,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成本预算额度30%的匹配资助。
3.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1.演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展出补助、策展费、布(撤)展费、运输费、差旅费、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2.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1.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演出展览演播承接方签署的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2.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应于项目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3.申报美术作品展览项目,应于项目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和征集工作。
4.在国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5.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该类型资助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的剧目和作品,在尚未提交结项验收前,不能申报本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的演出和展览,不能申报本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六、申报程序
1.各学院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拟申报名单提交至人文社科中心。
2.申请人自2022年5月23日至6月10日,至人文社科中心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纸材料。
七、申报材料
1.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3.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演出展览的剧场、展馆签署的协议。
4.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5.在国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展览项目须提交全部参展作品的图片,演播项目须提交部分播出内容视频。
7.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八、监督验收
1.资助项目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4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2.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联系人:陈晓
电话:029-82203355
邮箱:rwskzx@xauat.edu.cn
附件:
1.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开支限额标准
人文社科中心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