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对在中央“三报一刊”等发表理论宣传文章的认定标准和奖励办法
(陕宣字〔2019〕71号)
为进一步推动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研究阐释,充分调动我省社科理论专家和实际部门工作者撰写和发表理论文章的积极性,打造精品力作,经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对以“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陕西省中特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及《求是》杂志等中央“三报一刊”和《学习时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制定以下认定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认定标准
1. 内容:凡事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研究阐释和宣传的理论文章,均可认定;非理论宣传文章,均不予认定。
2. 版面:原则要求发表在理论版,发表在其他版面的,根据文章内容由省中特中心评审组最终认定。
3. 字数:发表字数原则在1500字以上,以实际发表字数计算,不以版面字数计算。
4. 署名:
(1)文章标题下署陕西省中特中心名,文末署执笔作者名;
(2)文章标题下写作者名,文末标注写作单位为陕西省中特中心或写作者系陕西省中特中心特约研究员;
(3)陕西省中特中心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奖励措施
1. 每年底,陕西省中特中心评审组对该年在中央“三报一刊”及《学习时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进行统一评审,审核通过的理论宣传文章给予省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支持,项目负责人为发表文章的第一作者。
2. 发表于上述刊物但未通过审核予以立项的理论宣传文章,给予每篇3000-5000元奖励。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理论武装及社科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2. 发表理论文章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对省重点中特中心、重点社科基地、重点舆情信息研究中心、重点马院建设的考核指标,每年年底予以通报。
3. 各地各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地本部门发表文章情况报省委宣传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对在中央“三报一刊”发表理论宣传文章的认定标准和奖励办法》(陕宣字〔2018〕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