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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10:50 作者:人文社科中心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激发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坚持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转化应用等作为主要评选标准。  

第四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接受监督。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社科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省社科评奖委员会成员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社科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省评奖办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奖总数原则上为290个,可以根据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及申报情况由省社科评奖委员会研究后作出适当调整,在评奖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成果奖总数原则上不高于申报数的20%。  

第七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费用和评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者成果署名单位在本省区域内的个人或者集体,其成果可以申报。  

省外的个人或者集体,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研究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其研究(调研)报告可以申报。

除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机构,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干部以外,其他在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参与申报。

第十条 设区的市负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和省级社科类学术社团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无申报受理单位的,可以直接向省评奖办申报。

第十一条 下列成果可以参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志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论文等;

(二)智库报告;

(三)与省外、境外作者合作,我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著作类和论文类成果;

(四)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但未申报参评上一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六)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参评的成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

(二)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五)社科研究成果非中文首发的;

(六)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音像制品等;

(七)其他按照规定不可以参评的。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采用匿名方式进行。  

省评奖办按照评审要求,组建初评组和终评组,负责评审工作。初评组和终评组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

有申报成果的个人不能作为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者应当向申报受理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省评奖办。  

省评奖办对申报受理单位报送的成果及资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对参评成果目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省评奖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后,省评奖办将公示结果报送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标准为:著作类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论文类成果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智库报告类成果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8万元。  

奖金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申报成果的真实性、权属等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省评奖办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  

申报人对其成果奖励等级或者未获得奖励的情形进行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不符合政治导向要求,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申报成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取消该成果第一作者连续两次申报资格。

评委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评奖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当年实施细则,经省社科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部门备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2027年7月2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