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西建大〔202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调动广大教师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与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陕西省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名义对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科技活动,由委托方(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拨付至学校账户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科技处(下含人文社科中心)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配合其他处室进行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决算,确保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科研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材料的购置、建账、处置以及资产清查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并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到款仅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归属学院的考核依据,不可拆分。
学校鼓励课题组聘请科研助理。
第二章 经费上账及审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登录财务处网站确认经费到账后,到科技处开具《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通知单》,凭到款通知单和发票记账联在财务处核算中心接单室办理科研项目财务立项、上账,依法缴纳相应税费(已预借发票的,在开票人处领取发票记账联;未预借发票的,提供科研合同、开票信息确认表等开具发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审核、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逐级审批。单笔报销(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下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单笔报销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实验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实验条件改装费:是指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造、装修等所开支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具体要求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具体要求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野外作业雇工、向导等)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二、技术交流费: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加班误餐等费用。横向科研业务接待费不属于公务接待范畴,不纳入公务接待费核算。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技术交流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不含外委、设备费用)的10%。技术交流费原则上不超过人均150元/餐,陪餐人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单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填写横向科研餐费报销清单后凭票据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加班误餐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出差误餐标准执行。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如办公用品费、课题组成员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费、与项目相关的固定及移动通讯费、设备维修费、邮寄费、专家报告费、鉴定验收及审计费用、印刷费、税金等。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到款后,学校按照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其管理费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法提取,具体参见下表。
表1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表
到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
原管理费比例 |
调整后管理费比例 |
备注 |
1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8% |
6% |
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累计达到相应额度的(不含外委、设备费用,平台、团队、人才建设运行经费,学术交流项目经费、产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管理费按照对应比例提取。 |
100万元-500万元(含) 部分 |
7% |
5% |
500万元以上部分 |
6% |
3% |
科研外委费用、设备费用 |
2% |
2% |
不列支绩效支出 |
平台、团队、人才等建设和运行经费,学术交流项目经费 |
不提扣 |
不提扣 |
学校所属产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 |
不提扣 |
不提扣 |
|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实行限额控制。项目合同对其限额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一般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0%(不含科研外委费用和设备费用)。
项目负责人为绩效支出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结合课题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对项目研究进展和项目组成员的贡献进行考核,合理分配绩效费用,绩效考核应达到委托方要求。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进度和项目组成员实际工作,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填写绩效发放表格,提交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外委与转拨管理。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根据合同履行和研究需要,需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指定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工程施工等任务的相关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合同到款金额的50%,外委经费不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与职称评审依据,并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外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资产购置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算以结题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并且全部经费到账后一年内办理结算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处可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结算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的90%转入项目组绩效奖励基金使用,其余转入项目组科技发展基金;也可全部转入课题组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结余经费管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要遵守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西建大〔2017〕13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