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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西建大〔2020〕73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6日 08:47 作者:科技处 点击量: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西建大〔2020〕73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科研奖励的培育功能,通过科学的分类评价,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引导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提升奖励层次,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科技部令第13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职教工作为第一完成人未曾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奖励的,其在科学研究领域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第三条 授奖类别、等级及奖金标准

校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一、设奖类别:

(一)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含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及学术论文等);调研报告奖

二、授奖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每组总项数的30%,二等奖不超过每组总项数的30%,三等奖不超过每组总项数的10%

三、奖金标准: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奖金纳入个人绩效一并发放。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科学技术奖

(一)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集体和个人,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成果主要包括代表性学术论文、专著等。

(二)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集体和个人,取得重要技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主要为发明专利。

(三)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业化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较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主要为各类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著作论文奖:授予在理论上有所建树、成果观点鲜明、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要的实践价值,在所研究的领域内有明显创新和突破的集体和个人。成果主要为正式出版、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

(二)调研报告奖:授予在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服务社会发展有重要价值或参考借鉴作用,决策资政谏言被相关部门采纳的集体和个人。成果主要为公开发表或被采纳的调研报告。

第五条 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报奖成果应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报奖成果经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及初评后推荐至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校优秀成果奖申报范围之内:

(一)已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的成果;

(二)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等成果;

(三)在学术界引起较大争议的成果;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五)违反科研诚信的成果。

第六条 评审和授奖

校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在科技网进行评审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的评审工作,采取答辩或会评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拟授奖成果。

四、评审结果在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如有异议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在公示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处理。公示无异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予以授奖。

五、对获得奖励的成果,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 罚则

凡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校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条款的,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严重性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西建大〔200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