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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西建大(2005)247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00:00 作者: 点击量:

一、总 

 

第一条  为了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推动学术交流,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我校各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计划。

 

第三条  学术活动包括:

 

1. 我校所属单位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2. 我校所属单位聘请知名专家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等;

 

3. 我校教职工在校内作学术报告、讲座等;

 

4. 我校教职工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科技处对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学术活动的计划、申请及举办等进行管理,并对其中一些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

 

第五条  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前,需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术活动登记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科技处。

 

二、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初要制订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将活动计划于320日前报科技处。年底各单位要对当年学术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科技处。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在学校或本单位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1. 国家级项目获准立项后;

 

2. 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项目完成后;

 

3. 重大横向科技项目验收后;

 

4. 校特聘教授、学术带头人每年至少应在校内作学术报告一次。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际交流的学术活动需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的申请文件由学校发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为依据,办理学术活动相关事宜。

 

第九条  凡向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国外学者寄送或携带的科技资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附对外交流资料一套,报科技处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审查意见中应包含是否涉及技术秘密等事项。

 

第十条  凡受到经费资助的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活动总结和所有学术资料(含照片等),并由所在单位向科技处出具资料验收证明,该证明一并作为资助依据。

 

三、学术活动的资助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的资助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国际学术会议是指,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并且出席会议的境外代表人数不少于20%的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小型双边国际会议和日常国际学术交流。

 

1. 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会议,单独主办(承办)的,资助2万元;主办(承办)单位在二个以上的,资助0.5万元;协办会议资助0.3万元;

 

2. 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国际学术会议,单独主办(承办)的,资助1万元;主办(承办)单位在二个以上的,资助0.3万元;协办会议资助0.2万元。

 

3. 会议规模在50人以内的国际学术会议,单独主办(承办)的,资助0.5万元;主办单位在二个以上的,资助0.2万元;协办会议资助0.1万元。 

 

二、以我校名义举办国内学术会议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国际学术会议

 

1. 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会议,单独主办(承办)的,资助1万元;主办单位在二个以上的,资助0.5万元;协办会议资助0.2万元;

 

2. 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学术会议,单独主办(承办)的,资助0.5万元;主办(承办)单位在二个以上的,资助0.3万元;协办会议资助0.1万元;

 

3. 会议规模在50人以内的学术会议,单独主办(承办)的,资助0.4万元;主办单位在二个以上的,资助0.2万元。

 

三、邀请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

 

1. 邀请院士来校作学术报告,每位资助0.3万元;

 

2. 邀请国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每位资助0.2万元;

 

3. 邀请省外知名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每位资助0.15万元;邀请省内知名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每位资助0.1万元。

 

四、附 

 

第十二条  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会议全套资料的归档。

 

第十三条  会议规模以实际到会注册的人数为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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