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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09:00 作者:成果转化与合作部 点击量:

浙科发成〔2021〕2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高校院所: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促进在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普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配套体系更加完善,营造出乐于转化、敢于转化、善于转化、便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全省高校院所输出技术成交额实现倍增,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增长50%,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增长2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导向

1.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在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高校院所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强化需求导向。引导高校院所结合发展定位,贴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

2.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等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高校院所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其中农业类项目可视情确定。

3.改革高校院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省一流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推动高校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二)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5.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加快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6.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高校院所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高校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担任高校院所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本单位并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8.建立浙江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与浙江省“资产云”平台等省内平台、国家以及其他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将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9.发挥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作用。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应当以需求为导向,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与知识产权运营、中试熟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机构加强合作,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资源,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体。

10.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以及设立高校院所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院所应当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等相关工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梳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11.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性专业人才。

(四)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

12.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个人应当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院所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院所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14.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高校院所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至科学技术、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报告。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使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15.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院所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配置、条件保证和要素供给等问题,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开展统计监测。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指标体系,突出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内容。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

(三)实行绩效评价。各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原文链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kjt.zj.gov.cn/art/2021/6/8/art_1229080140_2301806.html